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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如实向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县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已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为503376.8元,应申报并缴纳的税款总额共计790538.4元,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向县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
另查明,田某于2019年1月8日因犯抗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期6个月执行。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田某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田某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下列有关本案涉及罪名定罪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抗税罪
B.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逃税罪
C.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D.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补缴了部分税款,可不予追求其刑事责任
E.对被告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答案:BE
解析:
(1)选项ABC: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以逃税罪论处;(2)选项D: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3)选项E: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