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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如实向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县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已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为503376.8元,应申报并缴纳的税款总额共计790538.4元,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向县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
另查明,田某于2019年1月8日因犯抗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期6个月执行。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田某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田某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下列有关本案涉及罪名的犯罪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B.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C.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的负责人应不予处罚
D.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E.因疏忽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样构成本罪
参考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选项C: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处罚;(3)选项DE:逃税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因疏忽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