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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库(1162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B.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知识点:第十三章 公司法


参考答案:AB


解析:(1)选项AB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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