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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甲、乙、丙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10万元。后因为甲、乙、丙经营理念的冲突,A公司持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致使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丙认为如果A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其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于是丙在无其他救济途径可以解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A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丙没有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则无权提起解散A公司诉讼
B.丙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10%,无权提起解散A公司的诉讼
C.法院在没有征得甲和乙同意的情形下,不能解散A公司
D.如果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解散A公司,应当依法对A公司进行清算
E.如果法院判决解散A公司,A公司的法律人格自动消灭
参考答案:ABCE
解析:(1))选项AB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丙持有10%的表决权,可以提起诉讼,无须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同时,法院是否判决解散A公司也无须征得甲和乙同意。(2)选项E: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