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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自己的一栋办公楼进行出资,该办公楼已经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主张确认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丙主张确认乙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丙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主张自实际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可以主张丙未履行出资义务
E.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丙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参考答案:DE
解析:
(1)选项AB: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选项C: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