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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厨房设备等主要财产进行转让。对该决议,甲、乙同意、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B.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丙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丙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B
解析:
(1)选项A: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并非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事由。(2)选项BC: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