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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库(1162题)


张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后因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甲公司未能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已激股款的认股人请求返还股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只能要求张某承担2/3的返还义务

B.有权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返还义务

C.张某承担了全部返还义务后,有权向李某追偿1/3的数额

D.若张某与李某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也未约定出资比例,则李某承担全部返还义务后,有权向张某追偿1/2的份额


知识点:第十三章 公司法


参考答案:A


解析:

(1)选项AB:债权人可以请求因故未成立的公司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选项CD:如果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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