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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有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春天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3 000万元,不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则下列有关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国有公司认购20%、乙公司认购l0%、丙公司认购7%,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B.甲国有公司以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剩余100万元在3个月内以现金缴足
C.乙公司以劳务作价300万元出资
D.丙公司以现金出资,首期出资150万元,剩余出资在2年内缴足
参考答案:A
解析:
(1)选项A: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选项A中发起人认购的比例符合规定;(2)选项BD: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分期缴纳出资;(3)选项C: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