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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查,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
(1)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