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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库(1162题)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8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款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违约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和丙机械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和丙机械厂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E.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甲公司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第九章 债法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或者退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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