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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电动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在使用时发生故障,遂将电动自行车交给丙修理中心修理。丙修 理中心将电动自行车修好后,乙却以电动自行车非其所有为由拒付维修费。因乙在催告期内仍未支付维修费, 丙修理中心遂变卖该电动自行车以实现其维修费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丙修理中心权利行 使及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修理中心不能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因乙对电动自行车无处分权
B.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效力待定
C.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甲构成侵权
D.丙修理中心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 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变价处 分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虽然乙对电动自行车无处分权,但是丙修理中心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对 乙不具有处分权不知情)获得留置权。选项B错误,丙修理中心对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其行使留置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不存在效力待定事由,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丙修理中心对自行车享有留置权,有权行使留置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故而不存在 侵权的问题(乙有可能因此构成对甲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