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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试题题库(577题)


2020年1月,张先生将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取得甲公司30%股权,同时就职于该公司。2020年1月~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0000元,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
2020年3月向甲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该房产于2020年5月取得产权证,当月开始向银行每月还款2000元。至2020年12月,已向甲公司还款60万元。
张先生未婚且为独生子,父母均超过60周岁;父亲2020年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大病医疗支出个人负担的部分50000元;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5月提供住房贷款利息相关信息给甲公司,并由甲公司在计算5月应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扣除。
现就如下个人所得税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回答:
(1)张先生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甲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的最优纳税方案。
(2)计算甲公司2020年5月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3)计算张先生2020年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4)张先生向甲公司的借款,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月~4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0000-5000-2000-2000)×4×3%=120(元)。

5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5-5000×5-2000×5-2000×5-1000)×3%-120=0(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00×12-2000×12-2000×12-1000×8)×3%=120(元)。

(4)张先生向甲公司的借款,年末仍有40万未归还,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20%=8(万元)。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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