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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部工程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根据技术方案,确定A、D、I三项工作使用同一台施工机械顺序施工。
现有两个计划方案:
(1) 按A-D-I顺序组织施工,则网络计划为下图所示:
2)按D→A→I顺序组织施工,则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
监理工程师批准按D→A→I顺序施工,施工中由于业主原因,B项工作时间延长5天。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5天工期,机械闲置补偿按8天计算。你认为应批准工期延长几天合理?为什么?签发机械闲置(赔偿)时间几天合理(不考虑工作D和A的机动时间的使用)?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原计划工期45天,工序B延长5天后总工期变为49天(见下图),所以,工序B延长5天将使工期延长5天。因此,应批准工期延长5天合理。
工作D和工作A之间,机械没有闲置时间。工作A和工作I之间,机械闲置时间为:29-21 = 8天(工作A的最早完成时间为21天,工作I的最早开始时间为29天)。
应签发机械闲置赔偿时间:8-3=5天(原计划中机械闲置时间为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