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

【材料背景】

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A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即委托了一家建设工程B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和A施工单位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含以下条款:

(1)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2)业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3)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

施工单位。

(4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妥。

理由:应改正为: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2)供承包人参考使用不妥。

理由:应改正为:业主应保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以指导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

(3)理由: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无不妥

理由:已经隐蔽的工程,按监理人要求重新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知识点:基本知识点


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案例分析》(交通)试题【35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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