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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项目,A单位公开招标后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0个月。当工程进展到一半工期时,承包人B单位提出申请延期,其延期理由为:
原有的电信电缆拆迁延误。承包人B单位申述:
因土方工程(关键路线上)电信电缆迁移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应由第三方C单位将电信电缆移走的工程一直到上月才迁走,造成工期延长,针对此事件须给予延期4个月。
上述索赔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23.1款关于“承包人索赔的提出”中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而承包人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5个月才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同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也未能在28天内及时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监理人可视为承包人放弃了此项索赔权力,所以不能支持其索赔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