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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2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举报立刻指令施工总包单位暂停施工。经检测鉴定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验及混凝土实体质量抽芯检测,质量符合要求。为此,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甲装饰分包单位。在装饰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部分区域的装饰工程由乙装饰分包单位施工。经查实,施工总包单位为按时完工,擅自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乙装饰分包单位。
[事件3]:室内空调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了验收,并将验收记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随后进行工程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事件4]: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地下室承重结构墙上开设了两个1800mm×2000mm的门洞,造成一层楼面有多处裂缝,且地下室有严重渗水。
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施工分包单位进行装修,而且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分担。
事件4中:
(1)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因此,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施工,更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理由:“工程保修期”不属于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不在监理人的责任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3)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重新装修不属于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与原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关系。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甲装饰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甲装饰分包单位未取得设计单位装修设计图纸就擅自施工,应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