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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2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举报立刻指令施工总包单位暂停施工。经检测鉴定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验及混凝土实体质量抽芯检测,质量符合要求。为此,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甲装饰分包单位。在装饰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部分区域的装饰工程由乙装饰分包单位施工。经查实,施工总包单位为按时完工,擅自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乙装饰分包单位。
[事件3]:室内空调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了验收,并将验收记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随后进行工程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事件4]: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地下室承重结构墙上开设了两个1800mm×2000mm的门洞,造成一层楼面有多处裂缝,且地下室有严重渗水。
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主要考核考生对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未到场验收时如何处置的掌握程度。
事件3中:
(1)施工总包单位的做法妥当。
理由: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若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未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施工总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结果应被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2条,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本案例中,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前6小时书面提出延期要求,不符合规定。且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不妥,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重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