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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21年1月10日,A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A公司签章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向B公司购买货物,支票上记载金额为10万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B公司对王某伪造签章一事知情。1月11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公益性基金会支付捐赠款,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1月12日,C基金会为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1月13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1月15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1月16日,F大学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F大学向D公司追索,D公司以E公司交付的生产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B公司以未在票面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基金会又要求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王某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狭义票据伪造的情形下,伪造人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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