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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21年1月10日,A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A公司签章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向B公司购买货物,支票上记载金额为10万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B公司对王某伪造签章一事知情。1月11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公益性基金会支付捐赠款,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1月12日,C基金会为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1月13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1月15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1月16日,F大学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F大学向D公司追索,D公司以E公司交付的生产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B公司以未在票面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基金会又要求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未给付对价或者明知抗辩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D公司可以对抗E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F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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