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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设备一套。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4月4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丢失,后被离职员工王某捡到。4月5日,王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赵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

2020年4月10日,丙公司将票面金额改为200万元后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用以支付货款。2020年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胁迫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成公司。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未履行付款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向戊公司支付票款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分别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丙公司明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伪造乙公司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丙公司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戊公司胁迫他人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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