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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由甲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2020年8月5日,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C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E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E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为:1D公司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从形式上看享有票据权利(实质无权而形式有权);②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票面上不存在影响E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瑕疵、E公司取得票据付出了合理对价(D公司为支付租金),因此,E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