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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20年2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8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受C公司欺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受C公司欺诈之事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设备改造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设备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改造的设备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8月3日,F公司持该汇票及关于公司合并的证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本案中,F公司因吸收合并E公司而取得票据权利,但票面上显示的持票人仍为E公司,甲银行有权拒付,但F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与E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事实,甲银行应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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