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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8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受C公司欺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受C公司欺诈之事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设备改造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设备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改造的设备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8月3日,F公司持该汇票及关于公司合并的证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D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为虽然C公司实质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仍为票据权利人,D公司对B公司受C公司欺诈一事不知情,属于善意持票人,D公司因出租房屋而取得票据,属于有对价取得票据,票面上不存在影响D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D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