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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乙、丙不对戊承担票据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因为乙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戊只能向丁行使票据权利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知识点: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


解析: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晋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的背书有效,持票人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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