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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8月3日。
B公司收到票据后,向M银行提示承兑,M银行作出承兑签章后将票据交还B公司,因资金紧张,B将汇票贴现给C公司,C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B公司95万元。
C公司因支付房屋租金,又将票据背书给D公司,D公司对票据贴现一事并不知情,但因保管不慎,票据丢失。
捡到票据的E伪造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后,因支付工程款,把票据背书转让给F公司
2020年8月5日,F公司向M银行提示付款。M银行以A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M银行以A公司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的汇票贴现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C公司是否获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D公司是否获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F公司是否可以向E进行票据追索?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可以向D公司进行票据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M银行以A公司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M银行已在票据上承兑,以出票人A公司的资金不足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2)【解析】 B公司的汇票贴现的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获得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享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基于此C也公司无法获得票据权利。
(3)【解析】 D公司获得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贴现人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D公司对票据贴现一事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法获得票据权利。
(4)【解析】F公司无权向E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E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虽然因此可能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故F无权向E追索。
(5)【解析】F公司不可以向D公司进行票据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本题中D属于被伪造方,票据上虽有其签章,但不属于真实签章,故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所以F公司不可以向D公司进行票据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