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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乙银行的债权本息120万元按照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调整为8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乙银行就其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未获清偿的40万元,有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
B.乙银行就其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未获清偿的40万元,有权要求丙公司清偿
C.如果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向乙银行清偿了120万元,有权在甲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中受偿80万元
D.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乙银行清偿了40万元,有权继续向甲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选项B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3)选项D: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