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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前,由于A企业已经全额清偿甲企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裁定生效后数日,乙企业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B会计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企业对甲企业的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不合法
B.人民法院受理乙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不合法
C.B会计师事务所无权请求撤销A企业对甲企业的清偿
D.A企业对甲企业的清偿属于无效清偿,不必撤销,自始无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因申请人甲企业已经得到全额清偿,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选项B: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丧失资格的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3)选项CD:只要A企业对甲企业的清偿符合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B会计师事务所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