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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20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①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②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③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④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⑤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32名自然人和嘉业股份的控股股东嘉业投资;嘉业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20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20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20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A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须发布公告。

【提示】如果所增持的3%普通股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完成的,需要每增持1%进行一次权益披露。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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