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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20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①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②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③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④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⑤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32名自然人和嘉业股份的控股股东嘉业投资;嘉业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20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20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20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020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2020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1+32+1=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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