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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2)A公司于2017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18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16年6月将所属5 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8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 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