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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20年2月8日和22日,王某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8月9日,王某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6万元
D.0
参考答案:B
解析:
(1)自最后一笔买人时间(2月22日)至卖出时间(8月9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自8月9日倒推6个月内买入数量仅为4万股,说明8月9日卖出的6万股中,有2万股买人时间距8月9日已经超过6个月,该2万股不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所得收益=4万股×(22-21)元/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