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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9年,股东甲、乙、丙、丁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甲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另聘请股东戊为总经理。2020年2月,甲以A公司名义为乙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出具保函,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2月借款到期,乙无力清偿,B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公司与乙对该5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另一小股东庚得知此事后向A公司发函要求公司说明情况,A公司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不知该笔担保事宜,该项担保系董事长甲擅自提供。另查,B银行也未要求A公司出具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庚遂书面要求公司监事会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追究董事长甲的法律责任,A公司未予理睬。

庚又向公司提出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书面请求,公司未予答复。庚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查阅权,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庚依据判决聘请了C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发现了下列情形:

(1)总经理戊数次自行决定以A公司名义与自己控股的D公司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价格均略低于市场价;

(2)董事丙多次为A公司介绍业务,并在交易达成后私下收取A公司交易对象佣金,金额高达1 000万元;

(3)董事丁因其配偶发生交通意外需要巨额医药费欠下800万元巨额债务到期无力清偿。

调查结束后不久,庚发现C会计师事务所不慎将A公司的有关情况泄露给其他客户,导致A公司商业信誉受损,经营陷入困境。

已知:公司章程对以上事项均未作出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阅A公司相关资料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阅A公司相关资料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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