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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20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2020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2020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0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B、C的同意,因此,E的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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