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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共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


A.乙

B.甲

C.丁

D.丙


知识点: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①选项A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选项B: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发生事故的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此时,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选项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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