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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塑料制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的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由乙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甲处;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乙公司交付第一批注塑设备时,定金合同生效;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在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运至甲公司处,丁公司由于没有经验,在运送过程中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7台注塑设备全部损坏,从而严重影响甲公司正常的生产,甲公司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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