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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20年1月2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元,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1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1月2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20年1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20年2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21年1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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