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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16年)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 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 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 000元。

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出国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 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 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租期第13个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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