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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约定2020年7月10日归还100万元,8月10日归还200万元,9月1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上述3笔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该3笔款项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甲公司无力还款,2021年3月1日乙公司转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对第1笔款项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B.丙公司对第2笔款项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C.丙公司对第3笔款项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D.因顺延3个月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CD
解析:(1)由于未约定保证期间,3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分别于2021年1月10日、2月10日和3月10日届满;(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