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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双方约定融资租赁期为10年,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租金共40期,每期租金4万元,双方未对合同解除作出特殊约定。租赁期开始后,甲公司按期支付了8期租金,第9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后,甲公司未支付租金。经调查,甲公司已擅自将塔吊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钱货两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租金达到2期,丙公司有权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B.丙公司应当等到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租金达到24万元,才能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C.丙公司有权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返还塔吊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D


解析:(1)选项AB: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二者符合其一),经出租人“催告”后(而非立即)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选项C: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3)选项D:丁公司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塔吊已经交付,丁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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