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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选项A,虽然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单方行为,但乙公司没有表示异议的,保证成立。选项C,本题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在对甲公司的财产执行前,丙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选项D,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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