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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辫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知识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D


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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