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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2392题)


(2019年)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共有:

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修理费3万元。乙请求甲承担20%的修理费。甲以修理未征得其同意拒绝。丙请求乙支付全部修理费,乙拒绝。

乙不愿再与甲共有,欲对外转让其份额。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乙转让份额应征得其同意,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3日后交付。

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购买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8月4日将挖掘机出让给丁,并交付。

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由乙交付给丁,遂要求丁返还挖掘机,丁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修理挖掘机是否需经甲同意?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20%的修理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乙修理挖掘机无需经甲同意。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共有份额为 4/5,故乙有权单独决定修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乙有权请求甲承担20%的修理费。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题目中甲乙是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0%,应当承担20%的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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