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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改)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 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 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1美元=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需要备案的项目有: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单笔支付限额=5×6.5=32.5(万元)
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和咨询费均超过单笔支付限额,所以应该履行税务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