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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改)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 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 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1美元=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 000+800+5)/(1+6%)×6%=102.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