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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公司2020年发生以下应税行为:
(1)3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其中货物运输合同注明运费60万元、保管费5万元、装卸费2万元;房屋租赁合同注明将原值2 000万元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开办快餐店,合同约定3月31日交付使用,租期1年,年租金150万元。
(2)4月份进口一批货物,由境外的丁公司负责承运,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注明运输费用25万元。
(3)自行新建办公楼于4月底建成并交付使用,其入账价值3 500万元(不包括中央空调120万元)。
(4)5月份与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
(5)6月份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1 500万元,增资款当月到账。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税;技术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3‰;货物运输合同、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税率为0.5‰,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4)计算业务(3)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双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应缴纳房产税=(3 500+120)×(1-20%)×1.2%×8/12×10 000=231 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