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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工企业202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8月2日与甲企业签订一份以货换货合同,用库存1 200万元的存货换取甲企业原材料,并支付差价300万元;
(2)8月8日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企业提供价值100万元的主要原材料,加工企业收取乙企业辅助材料费20万元和加工费30万元;
(3)8月23日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用价值3 0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8%;
(4)8月30日与丁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从12月1日起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丁企业使用,每月租金3万元,租期未定。
(上述合同所载金额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简述计算该企业8月8日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并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应纳印花税=(20+30)×10000×0.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