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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县城的甲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设备,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3 45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 750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1 7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2 250万元。
(3)购进生产用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 37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4万元。支付桥、闸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2.5万元。
(4)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5万元人民币。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零部件被盗,零部件成本2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处理。
(6)将一栋位于市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预收半年的租金,价税合计525万元,该楼于2015年购入,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7)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栋厂房失火,全部毁损,当初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该厂房的净值率为80%。
(其他相关资料:设备的成本利润率为10%;小汽车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8)计算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计数。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8)当月的销项税额合计数=540.62+321.75=862.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