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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含税总价款为26 500万元。该公寓总建筑面积7 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
(3)该公寓于2018年8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1 000万元,税额2 100万元,价税合计23 10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6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2 058.75万元、装修支出1 5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 500万元。转让酒店式公寓相关的城建税及附加为62.94万元。暂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3)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Ⅰ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8年8月购入,2020年5月转让,视为2年。
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的金额=21 000×(1+2×5%)=23 100(万元)。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2.94+630=692.9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3 100+692.94=23792.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