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2020年3月,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5年9月以36 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2 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6 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 000万元)。
(3)2018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1 500万元,未开具发票,但企业已将其计入开发成本12 000万元中。
(4)2020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108 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1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当地允许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5)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5)增值额=120 000/(1+5%)-64 046.43=50239.28(万元)
增值率=50 239.28/64 046.43×100%=78.44%
适用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50 239.28×40%一64046.43×5%=16 893.39(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16 893.39-3 160=13733.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