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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5年9月以36 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2 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6 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 000万元)。
(3)2018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1 500万元,未开具发票,但企业已将其计入开发成本12 000万元中。
(4)2020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108 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1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当地允许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契税应纳税额=36 000×30%=1 080(万元)
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6 000+1 080=37 080(万元)。